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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賠償嗎

 

問題:

我是08年12月份進的現職公司,直到今年三月份(2010-03)公司才和我簽勞動合同,才給我買社!,F在我辭職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另外我們的工資是通過銀行卡發(fā)放的,未簽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怎么確定?
  
  

專家解答

  您好,對所提出的問題答復為:第一、可以要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的賠償。是從2008年2月1日開始到2008年12月31日為止。第二、因為到2010年3月才購買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是1個半月工資。第三、既然工資是通過銀行發(fā)給,就很好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否則單位為什么會支付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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