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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產假工資還能再領生育津貼嗎?

  一般來說,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換句話說,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同時享受,那如果用人單位主動把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給員工,那可以要求員工退回嗎?

  2015年1月1日,小蘭入職廣西某公司。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公司為小蘭投保了職工生育保險。

  小蘭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產。小蘭產假期間,公司按小蘭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了產假工資。

  2015年12月3日,社保部門審核后向公司支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醫(yī)療費為3000元,生育津貼為7404.69元(按產假98天計算)。

  2016年1月11日,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將10404.69元當作生育保險費支付到小蘭銀行賬戶。

  2016年4月18日,小蘭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取得公司同意。

  離職后,公司認為公司工作人員失誤向小蘭多發(fā)了生育津貼,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蘭返還給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公司轉給小蘭7404.69元系公司失誤所致,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轉給小蘭7404.69元系公司失誤所致,并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小蘭沒有合法根據占有該款已造成公司損失,應當將該款返還給公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guī)定: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案原物為貨幣,產生的孳息為利息收益。

  公司誤將錢轉給小蘭,其依法可隨時向小蘭主張返還,故本案利息計算標準應比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基準利率計算。

  由于本案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公司失誤造成的,公司請求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小蘭顯失公平,故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小蘭應返還給公司7404.69元和該款產生的利息(利息以7404.69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從2016年1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小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小蘭領取的生育津貼不構成不當得利,無需返還

  二審認為,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工資補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qū)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一)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企業(yè)按原渠道、原標準發(fā)放。

  (二)國家機關、屬于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原標準發(fā)放,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

  本案中,在小蘭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公司為小蘭繳交了生育保險,依法小蘭應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

  公司在小蘭生育期間,即于2016年1月11日向小蘭發(fā)放生育津貼7404.69元,同時按原工資標準及渠道向小蘭發(fā)放工資。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實。顯然小蘭領取的生育津貼并不構成不當得利。

  據此,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請小蘭返還生育津貼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支持的訴訟請求不當,該院予以撤銷。

  此外,小蘭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其在一審訴訟中并未提出該抗辯,故該院依法對該抗辯不予審查。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既發(fā)放工資又支付生育津貼,系自愿給付,有利于生育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新生兒健康成長,符合公序良俗,為應受褒揚的善良之舉,本院予以充分肯定與尊重

  高院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為:公司支付給小蘭的生育津貼應否返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物質幫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qū)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對生育女職工發(fā)放生育津貼的規(guī)定,并不涉及工資支付問題。

  本案中,在小蘭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公司為小蘭繳交了生育保險,依法小蘭應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小蘭的生育津貼支付給公司后,公司應向小蘭支付。

  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小蘭作為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雖然可以不支付小蘭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前述規(guī)定只是對女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規(guī)定,現有法律法規(guī)并不禁止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同時又向女職工支付工資,公司向小蘭既發(fā)放工資又向小蘭支付生育津貼,系其自愿給付,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發(fā)揮扶助婦幼的社會職能,更有利于生育女職工身體的恢復和新生兒健康成長,符合公序良俗,為應受褒揚的善良之舉,本院予以充分肯定與尊重。

  小蘭系基于公司自愿給付取得工資與生育津貼,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屬于誤發(fā),二審判決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正確。

  公司認為其所發(fā)放給小蘭的生育津貼屬不當得利,主張返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高院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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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7-1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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